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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打孩子,违法!

2000-01-16 来源:生活时报 郭远庆 我有话说

“首次挨打战战兢兢,再次挨打哭个不停,十次挨打眉头锁紧,百次挨打骨头坚硬,千次挨打功夫到家,孩子对你嘻嘻哈哈。”作为家长,都知道打孩子不对,但几乎不少的家长都在打,情不自禁地打。

●打孩子有罪

孩子小旺经常打游戏机,学习成绩不好,惹父母生气,一天放学后没有回家,其父王某即四处寻找,结果到了晚上才找到。于是,怒气冲冲的父亲就在街头用皮带抽打孩子。回来后,又把孩子按在床上用皮带抽打臀部,直到孩子求饶的哭声止了才罢休,但做父亲的发现,小旺已眼神异常,即为休克。

许多父母认为,孩子是属于自己的,有责任教育,采取一些棍棒教育的措施也是情理之中。法律界人士认为,上述事例其父王某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,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,主观上该父亲对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属于未能预见,也不希望对孩子的身体或健康造成伤害,于是作为成年人明知这样抽打孩子会损伤孩子的身体健康,却放任了伤害结果的发生,因此,也可以说是间接故意伤害罪。上述事例虽然突出,但打孩子从法律的角度上讲,是体罚,是侵犯孩子的人权和违反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有关条例的。

●体罚不等于惩罚

教育学家认为,惩罚也是家庭教育的一种手段,通常讲来,惩罚是指否定孩子的不良行为,以引起孩子不愉快的情感体验,使之在内疚、痛苦、悔恨中吸取教训,不再重犯。而体罚,是家长们往往极易步入的误区,认为体罚就是惩罚。简单地说,体罚是以肉体的痛苦为代价,或以断食、殴打的手段,而不使孩子饱受皮肉之苦的就是惩罚。家长们在非正常的情绪之下打孩子,极易使孩子产生对立反抗、说谎、自尊心畸变、厌世报复等不良心态,逃学甚至违法犯罪也是常事。一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在某报专门为孩子开办的“说说心里话”栏目中这样写道:“在我心中老师最凶,天天留我七八点钟;回到家中爸爸最凶,天天打我鼻青脸肿;爸爸走了妈妈最凶,天天骂我一窍不通;妈妈走了奶奶最凶,天天饿我肚肠空空;这种日子,叫我怎么用功?”显然,大人的这种教育手段就是体罚,是不可取的。当然,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,适时地施用惩罚也是必要的,特别是未上学之前的孩子,但惩罚决不是体罚。

●惩罚也应得法

一个七岁的孩子一天在杂货铺里偷来一包口香糖,回家后被母亲发现,这位母亲并没有打骂孩子,也没有纵容孩子,而是叫孩子拿着这包残缺的口香糖,自己亲自领着孩子返回杂货铺赔礼道歉并按原价买下。回到家,母亲便不失时机地跟孩子讲道理,告诉他所犯错误的严重后果,待孩子主动承认错误后,再罚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。可以讲,这是惩罚的侧影,是针对孩子有理解意识的情况下,说理与惩罚同时进行,使孩子明白什么是自己不能做的事,同时还能使孩子知道自己违规受到惩罚,完全是自己造成的。

也有教育学家认为,孩子在未上学之前,惩罚时打打屁股也是可以的,这个时段的孩子依赖性强,通过轻微的“打屁股”,能强化孩子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简单事情的对与错的辨别能力。但教育孩子,仍应本着多鼓励多表扬的原则,一旦必须实施惩罚时,家长首先要控制自己的情绪,避免把惩罚孩子的行为演变成个人怨气的发泄行为,而深入体罚了。再者,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,惩罚也应逐渐少用直至不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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